《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1-10-14 16:07:4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部组织制定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从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重新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9年5月初,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讨会,会上讨论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以下简称“两个执业分类规定”),形成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6月11日,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7月15日,共收到对《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反馈意见119条,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反馈意见33条。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两个执业分类规定”讨论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根据专家意见,专门工作小组认真进行了梳理、研判,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12月,将送审稿送法律审核部门征求意见,在法律审核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再次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再次将征求意见稿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吸收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三章分别从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三大类细化了物证类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物证类司法鉴定的概念,并明确了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章为文书鉴定,共12条,规定了文书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文书鉴定的不同对象和现有技术状况,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文书鉴定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和文本内容分析等11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三章为痕迹鉴定,共14条,规定了痕迹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痕迹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痕迹鉴定分为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动物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等13个执业类别,其中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又下分5个执业子类别,对每个执业(子)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子)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四章为微量物证鉴定,共13条,规定了微量物证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微量物证鉴定的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微量物证鉴定划分为化工产品类鉴定、矿物和金属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建筑材料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等12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三章分别从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三大类细化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概念,并明确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章为录音鉴定,共6条,规定了录音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根据录音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录音鉴定分为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5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第三章为图像鉴定,共7条,规定了图像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依据图像鉴定的不同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图像鉴定分为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6个执业类别。

第四章为电子数据鉴定,共5条,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的定义、对象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本章依据电子数据鉴定的不同鉴定对象,并充分考虑诉讼需求和司法鉴定实践,将电子数据鉴定分为电子数据存在性、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4个执业类别,对每个执业类别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每个执业类别的主要鉴定活动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1.关于文书鉴定中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考虑到文书鉴定中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技术特殊性,将其分为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和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两个执业类别。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较为成熟,有业内公认的技术标准,因此将其独立设为一个执业类别。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难度较大,有些方法尚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因此,综合考虑诉讼需求和今后的技术发展,将其独立设为一个执业类别,后续在资质准入要求中可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科研能力和方法确认能力等设置诸多条件限制。

2.关于痕迹鉴定中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从办案机关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认定的需求出发,结合近二十年探索发展所形成的专业基础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痕迹物证的基本原理为学科基础,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方法依据,参考国内行业共识及国外分类惯例,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设为一个独立的执业类别。考虑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涉及鉴定项目较多,且各项目之间存在技术差异性和特殊性,又下设了具体五个子分类。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可能涉及的微量物证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内容,后续在资质准入要求中可设置专业条件限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完整的专业体系。

3.关于微量物证鉴定中的交通事故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类别

考虑到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技术特点和鉴定需求,将化工产品类鉴定中的油漆、橡胶、塑料、玻璃鉴定项目、纺织品类鉴定中的纤维鉴定等项目从大类中单独列出,加上事故车辆起火原因鉴定中涉及的易燃物、金属等,整合为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执业类别,要求从事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上述鉴定项目的综合能力;将火灾事故涉及的易燃物质类、化工产品类、矿物金属类的鉴定项目整合为火灾微量物证鉴定执业类别,要求从事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上述鉴定项目的综合能力。

4.关于微量物证中的食品类鉴定

考虑到食品类鉴定的诉讼实践需求,依据食品类鉴定的技术特点,系运用微量物证鉴定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食品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故可将其纳入微量物证鉴定的分类中。同时,考虑到食品类鉴定的对象特殊,在后续资质准入中可对鉴定机构提出应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双证的要求。

5.关于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

建(构)筑物损坏(毁)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有大量需求,其鉴定技术与痕迹鉴定技术存在相关性,同时还须结合建筑工程相关知识,从技术上讲该项目属于痕迹鉴定专业与建筑工程专业交叉的多学科融合专业。结合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加强行业管理及规范鉴定活动等方面综合考虑和研判,纳入痕迹鉴定分类之中较为合理。

(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1.关于电子数据鉴定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声像资料,在当时的背景下,其形式与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对应。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逐步显现,有关电子数据方面的证据往往参照视听资料证据进行归类,在很多地区的司法鉴定执业管理中,电子数据鉴定也被列在声像资料鉴定下授予资质。2012开始,三大诉讼法陆续明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指出:“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当前的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往往是包含声音、图像及数据资料的电子介质,委托要求涉及对其中多媒体和相关数据的提取、分析、鉴别和判断。电子数据和声像资料的联系非常紧密,相应的鉴定技术已相互交融不可分离。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司法行政部门已将其作为声像资料类别进行管理具有合理性,客观上规范了行业管理,满足了诉讼需求。因此,综合考虑诉讼需求、表现形式、鉴定技术特点及目前的行业管理现状,将声音、图像、电子数据鉴定统一纳入声像资料鉴定的执业管理之中有其必然性和科学性。再从国外学科分类和发展看,融合了多媒体和电子数据为对象的数字证据鉴定已成为趋势和主流,在不突破《决定》的前提下,将电子数据纳入声像资料鉴定中适应学科的发展并将起推动作用。

2.关于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均明确了“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由于电子数据鉴定是解决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据电子数据的技术特点,将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分类为存在性、真实性、相似性和功能性。由于以往的分类中,存在性一般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的形式出现,但是事实上,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只是证明存在性的手段之一。经吸收有关部门意见,将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统一归类为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存在性鉴定是解决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区别于传统的勘验提取。

3.关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考虑到音像制品相似性鉴定的实践需求,依据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技术特点,从技术类别出发,将其分别纳入声音鉴定和图像鉴定的分类中。由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结果,可能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也可能运用于其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故不宜以可能的使用范围对其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当前技术方法的缺失,在后续资质准入中可要求从事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方法并经过专家确认。

4.关于故障介质数据恢复、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

未将故障介质数据恢复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中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中分离单列,未将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从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中分离单列,主要考虑到虽然上述3类鉴定具有其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常规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完成,并且往往需要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但由于实践中独立需求较少,多与数据恢复、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鉴定需求同时产生,故包含于上述分类中。

特此说明。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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