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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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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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转自12348中国法网: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点击进入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及与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参与度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驮带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XX年X月X日死亡。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住院病历

入院情况:患者主因“头面部、颈部撞伤,疼痛、出血、四肢不能活动4.5小时”而入院。查体:T:36℃,P:63次/分,R:16次/分,Bp:151/64mmHg,SPO2 99%。神志清楚,查体合作。专科情况:平车送入病房,无法检查站立位及坐位。四肢肌力0级,四肢肌张力低。侧卧位:脊柱外观无畸形,颈后部广泛压痛,无明显放射痛,鞍区皮肤针刺感觉消失。辅助检查:颈椎DR:颈椎生理曲度存在,未见明确骨折,椎体前后缘可见骨赘形成,以颈4、5、6椎体前缘为著,颈3~7椎管矢状径/椎体矢状径比值小于0.75。

入院诊断: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Frankel A);发育性颈椎管狭窄。

诊疗经过:予ICU重症监护,持续心电及血氧监测,持续吸氧,祛痰,促进下肢血液循环,抑酸、预防应激性溃疡,营养神经,补充电解质,激素,脱水,格力松牵引,改善凝血机制等治疗。予补钾治疗。

出院诊断: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Frankel A);发育性颈椎管狭窄;右侧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塞;颈椎椎体及椎小关节退变;颈3/4、4/5、5/6椎间盘突出;呼吸衰竭 (Ⅱ型)……

出院情况:患者目前气管插管保留,呼吸机支持呼吸。查体:P59次/分,R10次/分,Bp121/47mmHg, SPO2100%。胃管保留。双肺听诊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腹软,肠鸣音正常。神经系统查体较前无改变。尿管保留,尿色清亮。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GA/T 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T 147-2019《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68-2019《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 150-2019《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148-2019《法医学 检材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尸表检验所见

尸表检验(基本情况):女性解冻尸体一具,尸长157.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黑发夹杂白发,顶部发长约0.3cm,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双侧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窥入。口腔内见食物残渣。上、下唇粘膜皮革样变。双侧外耳道、双侧鼻腔及口腔未见明显异常。

3.解剖检验所见

颈部:颈部皮下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损伤。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等无骨折。沿颈4、5、6椎体两侧由上向下垂直锯开骨质,切开颈3、4及颈6、7椎间盘,椎间盘机化,取出椎体骨质,椎体未见骨折,颈4、5、6椎体融合,其椎体前缘见骨赘形成,椎体后缘见椎间盘丘状凸向椎管内,对应硬膜囊受压,其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改变;横断并取出相应脊髓节段,可见脊髓节段软化、坏死。

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

4.病理组织学检验

脑:组织细胞自溶,脑组织结构疏松呈空网状改变,神经细胞肿胀,小脑颗粒层细胞变性坏死,细胞数量减少,蒲肯野细胞呈红色神经元改变,部分出现嗜神经元现象。

颈髓:脊髓灰质神经细胞变性、坏死,神经细胞肿胀、突起消失、纤维髓鞘脱落坏死、轴索碎裂崩解以及炎性细胞浸润。脊髓组织结构疏松呈空网状改变。软脊膜及蛛网膜增厚,其下可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

心脏:心肌细胞轻度自溶,心肌断裂、排列紊乱,心肌呈波浪样及嗜酸性改变。心肌间质见大量空泡脂肪组织浸润,截断心肌纤维。局灶性心肌间质纤维化,心肌细胞肥大、深染。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动脉见粥样硬化,管壁增厚,管腔狭窄,狭窄程度Ⅱ级。

肝:组织自溶,肝索断裂、结构破坏,肝小叶结构消失,肝细胞核固缩,肝汇管区动脉玻璃样改变。

脾:组织自溶,脾小动脉玻璃样变。

肺:肺间质血管扩张淤血、少量炎性细胞浸润,肺泡腔内见大量粉红色液体。

肾:肾小球毛细血管袢皱褶、增厚,肾小球固缩、硬化,肾小管萎缩、肾间质纤维化,肾小动脉透明样变、管壁增厚、管腔狭窄。肾小管上皮细胞核大部分消失,有的胞浆溶解脱落,基底膜显得清晰。

胃肠及胰腺:组织细胞自溶,余未见明显异常。

5.病理学诊断:

1.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

2.颈椎椎体退行性变、颈椎间盘突出、发育性颈椎管狭窄;

3.脑水肿、脑软化、缺血缺氧性脑病;

4.肺水肿;

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

6.心肌脂肪浸润、心肌缺血性改变;

7.多器官自溶。

【分析说明】

(一)根据尸检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被鉴定人孙某某体表及内部脏器未见致死性损伤,故可以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直接作用导致死亡。

(二)根据尸检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被鉴定人孙某某口鼻部无捂、压痕迹,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咽喉腔通畅无异物,气管腔通畅无异物,胸腹部未见压迫痕迹,故可以排除其因机械性窒息直接导致的死亡。

(三)被鉴定人孙某某于20X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就诊于唐山市某医院,入院时四肢主要肌肉肌力0级,颈后部广泛压痛,无明显放射痛,鞍区皮肤针刺感觉消失,辅助检查示椎体前后缘可见骨赘形成,以颈4、5、6椎体前缘为著,颈3~7椎管矢状径/椎体矢状径比值小于0.75。依据现有病史资料记载情况,可明确被鉴定人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且存在发育性颈椎管狭窄、颈椎椎体及椎小关节退变、颈椎间盘突出等自身颈椎疾病。

(四)根据尸检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被鉴定人孙某某椎间盘机化,椎体未见骨折,颈4、5、6椎体融合,其椎体前缘见骨赘形成,椎体后缘见椎间盘丘状凸向椎管内,对应硬膜囊受压,其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改变,镜下见脊髓灰质神经细胞变性、坏死,神经细胞肿胀、突起消失、纤维髓鞘脱落坏死、轴索碎裂崩解以及炎性细胞浸润,脊髓组织结构疏松呈空网状改变,软脊膜及蛛网膜增厚,其下可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综合分析,可进一步明确被鉴定人孙某某存在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

(五)无骨折脱位性脊髓损伤是指损伤暴力造成了脊髓损伤而X线及CT等放射学检查没有可见的脊柱骨折、脱位等异常发现,属于脊髓的间接暴力损伤,继发于原有颈椎退变,或先天性、发育性或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先天性颈椎畸形等原有颈椎病变者,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外伤的暴力程度较轻。

(六)被鉴定人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眉弓软组织挫裂伤、上唇软组织挫裂伤及牙外伤,上述损伤虽程度轻微,但可造成颈部曲度改变,进而造成颈部脊髓在发育性颈椎管狭窄、颈椎间盘突的基础上产生压迫,出现颈部脊髓压迫性损伤,最终导致脊髓损伤。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孙某某虽非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直接导致死亡,但与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时导致颈部曲度改变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七)被鉴定人孙某某颈脊髓损伤后不仅肋间肌瘫痪,同时受颈3至颈5支配的膈肌及呼吸辅助肌如胸锁乳头肌、斜角肌功能亦会减弱,呼吸时胸廓呈反向运动,致胸腔负压下降,从而造成肺容积和肺通气与换气功能严重障碍,以致不能进行有效的气体交换,终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八)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孙某某符合在发育性颈椎管狭窄、颈椎间盘突出等自身颈椎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颈部曲度改变引发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终致呼吸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孙某某符合在发育性颈椎管狭窄、颈椎间盘突出等自身颈椎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颈部曲度改变引发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终致呼吸衰竭死亡。

2.被鉴定人孙某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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