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三期】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三期鉴定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三期】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三期鉴定案例

2021-09-02 17:29:15

以下文章转自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据中卫市XX区交巡警X大队认定:2020年09月29日09时29分许,张某驾驶宁EC4XXX号轻型栏扳货车沿X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市场西门前路段时, 与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造成翟某受伤后,入XX总院治疗。

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 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 对翟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总医院病历摘要,病案号:B761XXX)

患者,翟某,男,52岁。于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3日,主因:“车祸致腰痛3天”入住本院脊柱科、眼科治疗22天。专科情况: 推入病房,脊柱曲度正常。胸12压痛阳性,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膝、跟腱反射未引出,病理征未引出。直腿抬高试验两侧阴性。双侧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

辅助检查:中卫市医院胸腰核磁提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检验,于2020年10月12日,行胸椎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20年10月19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抽吸术+右眼白内障摘除伴人工晶体一期置入术+右眼房角分离术+右眼瞳孔成形术”。于2020年10月22日行“左眼虹膜激光打孔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后,恢复良好,生命体征平稳,准予出院。

出院诊断:胸12椎体骨折;右眼白内障;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左眼白内障;左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临床前期)。

(二)法医学检验

1、使用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依据SF/Z JD0103008技术规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评定指南》

2、检验方法:

根据SF/ZJD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验。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正常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语利,问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双眼球睑结膜无充血,双眼球运动到位。胸11~腰1椎棘突有10cm长的纵形手术瘢痕, 愈合良好。阅片所见:宁医大总院2020年10月09日胸腰段DR、MRI(08581677)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 2020年10月13日左踝关节DR (08581677)示:胸11-腰1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 固定物完好。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的陈述、查阅病历、影像、手术记录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诊断成立。其损伤交通事故即可形成,系本次事故所致。右眼白内障;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左眼白内障;左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临床前期) 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压缩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 或者粉碎性骨折;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其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

3、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骨折,急性期住院手术治疗,在治疗和康复期,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料理,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及加速损伤的康复时间。根据损伤的部位、类型及愈合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年龄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2脊柱“手术治疗”之规定,被鉴定人的人身损害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0日,营养期90日。

4、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依据SF/Z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第11.8胸椎压缩骨折a.c):“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术”之规定,按原手术医院收费标准,后续治疗费用约需(8000元) 或以实际支出为准。

【鉴定意见】

1、翟某的胸12椎体骨折致残等级为(拾) 级。

2、翟某人身损害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0日,营养期90日。

3、翟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捌仟元) 或以实际支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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