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贵州贵阳市政府《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筑府办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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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0:50:19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7月29日 筑府办发[2022]2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火灾等级调查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属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场所,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的火灾事故。

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发生后五日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时做出灾害成因的分析和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调查的火灾事故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条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各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一)技术组职责。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二)管理组职责。管理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火灾防控措施等管理方面进行调查,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三)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认定火灾性质,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组成员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七)明确提出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调查组成员的名单及签名。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疑难复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六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结案。

第十四条 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十五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规保密内容除外),并根据批复意见及工作需要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抄送调查组组成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具体负责落实相关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管委会)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相关线索,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成立,也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并授权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原则上由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派员组成,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和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批准成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未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成员和火灾事故评估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五条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火灾的;

(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的;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的;

(六)铁路、港航、民航主管单位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火灾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十五日以内(包括十五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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