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浙江温州市政府《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2月28日)
政策|浙江温州市政府《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2月28日)

政策|浙江温州市政府《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2月28日)

2023-09-01 10:22:4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2月28日 温政办[2022]9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第34号),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部分发生火灾的;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中发生火灾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的;

(六)森林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火灾。

二、事故调查实施主体


火灾事故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级调查。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情况复杂的火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跨区域的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不明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上级政府决定管辖权。

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上述要求提级调查。

三、组织实施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报同级政府备案。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另设副组长2-3人,由调查组其他成员单位的人员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以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根据调查需要,邀请属地政府派员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组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调查组副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查组组长决定;调查组组长的回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决定。

四、调查职责及组织架构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受邀参与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火灾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向调查组提供相关处理处置、问责建议。受邀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五、调查保障及工作纪律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逃避询问,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未经调查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信息。

六、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或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以及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的期限。

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及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建筑)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以内做出批复。

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至下一级政府(含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

八、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用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理结果应当在60日以内书面报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接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政府(含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由市政府授权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以内,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以及有关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落实情况;

(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成效;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督查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追责处理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 则


(一)本规定中十五日以下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三)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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