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齐齐哈尔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齐政办发[2022]41号)
政策|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齐齐哈尔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齐政办发[2022]41号)

政策|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齐齐哈尔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齐政办发[2022]41号)

2023-09-01 10:14:07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

(2022年11月29日 齐政办发[2022]41号)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等级上升为较大火灾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另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按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可由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了解、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

(三)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

(五)根据各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并向上述单位提供事故单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适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火灾事故调查组通报。

检察机关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漏和答复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所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审查。

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处理,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需要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指派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后,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所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15日以下(含本数)为工作日,15日以上为自然日。


0评论
发表评论请 登录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您的评论已经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