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你医美损害如何维权?
检察官教你医美损害如何维权?

检察官教你医美损害如何维权?

2023-08-28 16:00:03

检察官教你医美损害如何维权

 近年来,因美容整形产生的纠纷频发,由于医疗美容的本质还是属于“诊疗活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患者因医美活动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患者维权的传统路径多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侵权之诉为主。检察官教你因医疗美容引发损害如何维权!


医疗美容的概念

 医疗美容是一种通过运用医学技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的容貌和人体各个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是必须由具有执业许可证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和主诊医师从事,只能在规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及美容中医科,从事重睑术、隆鼻术、牙齿美容修复术、隆胸术、抽脂术、皮肤磨削术、浅表瘢痕的矫治等等。


医疗美容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现状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爱美之心的精神需求,医疗美容的人群也逐步丰富起来,据《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统计在18-40岁女性中,每13个年轻女性中,就有一个做过医疗美容项目,而且数据不断上升中。同时医美行业也是乱象丛生,非法行医、虚假宣传、从业门槛过低导致人员素质低下等现象大量存在,因医疗美容引发损害提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多被司法机构归类为一般的医疗纠纷进行处理,然而医疗美容有着它自身独特性:医疗美容机构的受术者都是以“变美”为目的,而不是以“治疗”为目的,受术者本身身体健康,不存在传统医疗救治生命的紧迫,这也是医疗美容与医疗工作最主要区别。也正是由于目的不同,受术者往往以是否达到主观目的来评价医疗美容的效果。但是美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医疗美容纠纷出现后,整形失败需要维权时,对人身损害后果的评定一般是有统一的标准的。


医疗美容引发损害的鉴定机制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范畴,被鉴定人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遭受人身损伤,运用医疗损害的鉴定标准,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该对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大小进行的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被鉴定人损伤残疾的程度。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对于面部五官的损伤并没有细化的规定。比如“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的损伤程度才能达到十级伤残,而更为常见的整形失败后果“鼻骨严重歪斜”并不能被鉴定为人身损害后果。在最轻一级伤残等级中关于头面部损伤的其他规定如“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基本需要达到面部明显丑陋的程度才能评定伤残等级。


相关法律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专门活动。目前没有一部专门处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法律来处理医疗美容案件。





案例一:

 近日,张女士因对双眼皮不满意,在网络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X医美机构排名霸占搜索引擎前三条,广告声称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刘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是中国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嫡传弟子等,张女士信以为真,接受手术。然美容变成了毁容,张女士甚至还落下了九级伤残。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经医方治疗后遗留疤痕、双眼闭合不全、双眼皮弧度不规则、睑缘不对称、眼周脂肪凹凸不平、角膜斑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精神损害等均是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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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在与X医美机构反复沟通无果后,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手术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要求予以一并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X医美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法院酌定由X医疗机构按照80%的责任比例对张女士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检察官解答一:
当事人与医美机构之间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中医美机构为张女士提供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本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故可以支持张女士提出的赔偿三倍手术费。


检察官解答二:
X医美机构投放夸大性质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构成。

 X医美机构在网站上大肆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声称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是中国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嫡传弟子”的 ,医美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检察官解答三:
该机构将要面临的责任有什么?


 该机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九级残废赔偿金计算公式:

 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赔偿年限

 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护理费=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检察官解答四:
民事诉讼中先鉴定伤残还是先起诉?


 民事诉讼中,可以先进行伤残鉴定,也可以先进行起诉。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鉴定机构鉴定。而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

 起诉前进行鉴定的好处是,可以减小诉讼风险,避免盲目诉讼,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但其巨大风险在于提交鉴定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可能导致结论不公正。




检察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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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机构以及主诊医师的从业范围,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业医师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谨慎行使选择权。进行医疗美容活动过程中,如实告知医生的健康状况,签署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器材、药品及术后恢复禁忌状况等需要有证据意识,留存医疗机构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明确手术过程中的风险告知,保留就医过程中的病历、收据等相关资料。不盲目听从销售人员的营销服务。在产生医疗纠纷后,理性维权,结合自身损害后果,合理向法院提出诉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愿你在爱美路上永不翻车。

本文转载自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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