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合同条款,鉴定还原真相
篡改合同条款,鉴定还原真相

篡改合同条款,鉴定还原真相

2023-05-29 09:44:30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日,原告公司以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出租人上海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延路XXX-XXX号商铺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后经出租人同意,原告公司将上述房屋内的部分房屋转租给被告上海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并将转租合同备份于出租人处,转租合同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后,原告公司未收到被告的续租要求。原告公司以律师函形式告知被告公司合同到期搬离房屋,但被告公司拒不搬离。故原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相应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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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上海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期限为8年,并非5年,现尚未到期。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分别提供一份《商铺转租合同》,两份合同除合同第3-1条、第4-2条外,其他合同条款一致。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的最后一页即落款页是真实的,其他系伪造形成,并申请相关司法鉴定。经原告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提交的合同的落款页与其他页是否为一次打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成关键

经检验,检材上的打印体字迹系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落款页上的签名用黑色油墨圆珠笔书写,其他填写字迹用黑色墨水笔书写,落款页盖有印文,除落款页外,其他页盖有骑缝印文。

比较检验发现,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字迹的排版布局特征存在差异。

经显微观察发现,检材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字迹的存在明显差异;其他页上的打印体字迹的线条质量和墨迹分布特征表现一致。如每页上的“方”字。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检材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制作形成。

鉴定意见:检材《商铺转租合同》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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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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